蒙古红鲌、中华倒刺鲃、赤眼鳟、翘嘴红鲌……4月9日凌晨1时许,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丰都派出所在乌杨居民点外长江干流河堤,现场抓获使用禁用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陈某、金某,现场查获渔获物120余斤。
4月初,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丰都派出所民警接到线索称有人长期在丰都凤尾坝长江附近水域实施非法捕捞行为。
接到线索后,派出所立即布置警力进行侦查。4月9日凌晨1时许,民警将刚捕鱼回岸的陈某、金某抓个现行,现场查获电瓶、电线、升压器、竹竿等电鱼工具一套,查获渔获物31条,其中草鱼1尾、白鲢9尾、鳊鱼1尾、蒙古红鲌1尾、中华倒刺鲃3尾、赤眼鳟4尾、翘嘴红鲌4尾、鲤鱼6尾、鲫鱼1尾、鳜鱼1尾,渔获物共计净重66.15千克。
经审讯,陈某、金某对禁渔期使用电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陈某贵、金某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长航公安温馨提醒:长江水域禁渔期间严禁从事任何方式的捕捞活动,在禁渔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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