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为了表示对爱情矢志不渝,
情侣间难免会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
如互赠礼物或金钱等。
不过,
一旦分手,
爱情消失了,
那些曾经的“爱”还需要归还吗?
近日
重庆武隆法院审结一起因恋人分手
而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郑某与被告蔡某经人介绍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过程中,郑某通过微信多次、小额度向蔡某转款,其中不乏诸如“520”“1314”之类金额,共计转款1.4万余元。2019年12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转给被告的上述金钱,蔡某虽承认自己收到郑某的转款,但她认为,这些钱是两人恋爱期间基于爱对自己做出的赠与行为,不愿归还,双方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在恋爱关系存续期间,郑某曾多次向蔡某洪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金钱,本质上属于郑某为增进双方感情,维持恋爱关系的赠与行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郑某多次向蔡某洪支付金钱,蔡某洪均予以接受,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均已实际履行完毕,并且赠与的数额在一定的合理限度内,也符合社会交往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故蔡某洪基于赠与合同而取得郑某支付的金钱具有合法依据。关于郑某主张其基于结婚目的而向蔡某洪支付金钱,郑某未能举证证明已将结婚目的约定为赠与合同所附条件的情形下,对其此项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能否返还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从赠与的性质而言,可以区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一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二
一般赠与行为
恋爱过程中,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行为。此种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应当适用合同法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以交付为准。上述一般赠与行为,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并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被赠与财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移转。在赠与行为不存在效力瑕疵时,赠与人无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原标题:520、1314……恋爱期间发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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