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球友一起踢球受伤了,我能找他赔医药费吗?参加公司组织的篮球比赛被对手撞到骨折,我应该找谁担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提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什么是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哪些情况可以免责?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专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课题组成员侯国跃,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中相关条款进行解读。
案例
足球比赛过程中,A队陈某与B队刘某发生肢体冲撞,导致陈某腿被踢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参加的足球比赛是一种健康的竞技运动,虽然具有对抗性和风险性,但是合理的风险是参与者和组织者均可以识别并认可接受的一种客观存在,因此,刘某的犯规行为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因此,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而不是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
专家解读
“自愿参加活动”为明确知道有风险仍然参加
侯国跃介绍,在上述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自甘冒险规则。自甘冒险规则,是指受害人明知可能遭受来自于特定危险源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并未对自甘冒险规则进行明文规定,但自甘冒险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得到了比较普遍的适用,这一做法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充分肯定。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明确了自甘冒险规则的构成要件。第一是受害人自愿参加活动。应当解释为受害人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仍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活动中去。如果受害人主观上对该活动的风险一无所知,不可称之为“自愿”。第二是受害人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活动类型应限定在文体活动之内,所谓风险,是指活动本身内在的、固有的风险。因此,所谓“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是指具有内在的、固有的危险性的活动。第三,受害人的损害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所致。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也明确了自甘冒险规则的法律效果。一方面,造成损害后果的其他参加者可以免责,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的除外。另一方面,活动组织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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