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下午5点50分左右,在沙坪坝区三峡广场步行街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伤人事件。
据现场目击者汤先生称,伤人的是一块玻璃。“我当时看到的时候,玻璃已经掉在地上分成了几块。”汤先生说,玻璃虽然不算大,但是正好砸中了广场上行走的一名黄衣女子的头部。
女子大叫捂住头,鲜血直流。热心市民赶紧上前帮忙。
▲女子头部被砸伤,鲜血直流。
事情发生后,公安、城管执法、三峡广场商圈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处置。医护人员也很快赶到现场施救。
据了解,该女子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已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
▲女子佩戴的口罩被染红。
记者注意到,女子受伤的位置在华宇广场临街一侧,人流密集。事发现场上方正好是一栋居民楼。
▲事发现场上方的高楼。
高空坠物伤人,谁来承担责任?
去年,最高法完成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趋势和特点》报告显示,涉及到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有近三成高空坠物民事案件,出现直接导致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中有人员死亡案件的占比为18.16%,接近20%。
此外,高空坠物刑事案件中有超过六成发生在住宅区。
▲医护人员也很快赶到现场施救。
2019年11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针对高空抛物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事发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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