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美綦江客户端消息,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村民娄某发现綦江长田县级保护禁猎区永新镇上厂村周家坪森林处有野猪出没的痕迹,便邀约朋友宋某到野猪出没痕迹处附近安装了增压器、蓄电池、绝缘壶等猎捕工具,3天后发现被电死毛冠鹿、野山羊各一头。
2020年2月5日,綦江区林业局将“娄某、宋某非法狩猎案”移送至区公安局,同日立案侦查,宋某、娄某分别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2月14日被抓获归案。2月16日,娄某、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区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19日区检察院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月6日,娄某、宋某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有关狩猎的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娄某、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域、禁猎期内,使用电击的禁猎方法狩猎毛冠鹿、野山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娄某、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狩猎罪。
通讯员 秦恒达
原标题:綦江两男子非法狩猎电击野生动物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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