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条例》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给予了详细规定。
据介绍,《条例》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规定,制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为推进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协调统一,《条例》主要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制度设计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是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责任制,规定了两类主体的监督管理责任和两类主体的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制度设计,规定了四项重要管理制度;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规定了矿业权人四类突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重点打击关系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安全生产、关系自然资源资产保护的四类违法行为。
同时,新修订的《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保护”的内容,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进行详细规定。
《条例》要求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配置。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
《条例》同时严格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新精神,明确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全部由区县负责出让审批,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王乙竹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