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消息,记者日前从江北区检察院获悉,江北区检察院与江北区公安分局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集两家之力,助推“六稳”“六保”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据悉,这也是全市范围内出台的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
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对于应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范围的划定、特殊案件标识、经济影响评估、追赃挽损、信息共享、调研总结等作出了全面规范,建立了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相关联系协作机制。
如何划定应予保护的涉民企刑事案件对象?《办法》明确提到,涉企刑事案件是指企业、企业主(即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的案件,或是企业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含技术骨干)作为案件一方当事人,且案情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案件。为提升民企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办法》规定,对企业有关负责人犯罪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涉企案件,一般不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对重大涉市场主体案件,双方应加强沟通,公安机关原则上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一般应予提前介入,按照以审判为中心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对进一步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建议,确保案件证据体系在侦查终结时达到起诉标准,着力减少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提升办案效率。
重庆日报记者 杨铌紫 实习生 李明岩
原标题:重庆首个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工作办法出台涉民企刑事案件划定保护对象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