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为夫妻,于2008年2月登记结婚。季某与王某、李某曾为邻居,季某与李某存在情人关系。2016年,季某因生意失败,资金紧张,于是要求李某帮自己度过难关。李某念及多年情人关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人民币,赠送给季某。王某知晓后,将季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李某赠送的10万元,王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说法
都市热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主任金生平律师分析认为:
夫妻对财产的共有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共有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财产发生混同,除法律特别规定属于个人的财产外,其余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对外呈现为一个整体,一方的行为也会对另一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对内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赠与共同财产与买卖处理共同财产的方式不同,赠与是一种不需要支付价款的处理方式,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彻底转让。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会使另一方的财产减少,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各方也有权处理自己所享有的财产。对于夫妻享有的货币而言,由于双方均有份额,双方均有权进行处置。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本案中,李某赠送给季某的10万元钱,可以抽象确定王某、李某双方各自享有5万元。李某仅有权处理其享有的5万元,据此,被告季某应当返还王某5万元。
原标题: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该赠与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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