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交巡警微信公众号消息,大多数人在酒后驾车被查处时,都会悔不当初,也能够“迷途知返”,对自己严加约束。然而总有一部分人在受到法律的严惩后依然我行我素,罔顾法律,把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抛诸脑后,一而再再而三的酒后驾车。近日,璧山交巡警在酒驾整治中,就查获了一名多次酒驾的“老司机”。
1月18日中午,璧山交巡警在国道244大路加油站路段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14时40分许,一辆小型轿车驶入检查点,在对驾驶员进行快速吹气测试时,测试棒闪烁,提示驾驶人有饮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办公室接受进一步检测,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达167mg/100ml,远远超过了醉酒驾驶的标准。在对驾驶员傅某的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这竟然是傅某第4次酒驾被交巡警查获!
傅某对酒后驾车的行为屡教不改,已被查处四次,不敢想象他有多少次在酒后驾车,行驶在危险的边缘。
以下是该驾驶员的酒驾“履历”
傅某先后于2015年、2016年因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璧山交巡警当场查获,并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傅某也因其2015年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的处罚。
第三次 73mg/100ml
2020年7月24日20时39分,傅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林大道路口时被交巡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3mg/100ml,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属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傅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璧山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第四次 175.6mg/100ml
2021年1月18日14时58分,傅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244线大路加油站路段时被交巡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经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
此次傅某再次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相关规定,傅某将面临6个月以下拘役的处罚,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原标题:一线微观︱酒驾“钉子户”,怎么又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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