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讯消息,教育部门不得与房产企业签订各种形式的入读协议,房产企业广告宣传语严禁使用“名校”“学区房”。昨日,记者从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连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辖区范围内积极开展了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行业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市场监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网上监测等多种手段,重点对辖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认购书》等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公平性审查,通过检查经营者提供使用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服务协议、宣传手册、网站、店堂告示等,认真排查违法格式条款,依法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对违约责任作出不公平约定等违法行为。
检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明确指出,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小学名称(含简称)、中小学形象标志或与学校有关的内容,使购房者对入学资格或义务教育配套产生误解;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以广告宣传及其他形式明示或者暗示购买商品房可以签约入读、划片入读等形式获取中小学入学资格;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在房地产广告宣传中使用“名校”“学位房”“学区房”“学府房”“指标房”等违反义务教育公平原则,使购房者对配套学校或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广告宣传语;
④各教育主管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中小学的合同或合约协议;
⑤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严禁以书面或口头承诺方式与商品房买受人签订或约定中小学入读协议。
“房地产广告作为房地产信息发布的重要方式,对促进商品房销售起到了积极作用。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扰乱了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广告监管执法的重点领域。”据介绍,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商品房销售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还召集辖区房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指出房地产企业在营销宣传方面存在的使用极限用语、片面宣传学区房、暗示楼盘升值等问题,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接下来,市场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严格的常态监管机制,对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凡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小区教育配套方面存在虚假、不实宣传,造成业主投诉及其他形式的维权行为的将被列入重点监管范畴。
记者 李静
原标题:动真格了!万州严打“学区房”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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