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运动,尤其要注意安全。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一名学生在踢足球过程中因用手推倒同学致其伤残,被判决承担70%赔偿责任。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的一天中午,沙坪坝区一中学的7名初三年级学生自发组织利用午休时间,在学校操场踢足球。杜某正在奔跑运球的过程中,周某为了抢球,用手将杜某推倒,造成杜某右腿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事后,杜某要求周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某认为,在足球运动过程中,自身的行为均是正常身体接触和冲撞,未违反运动规则,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8月,杜某遂将周某诉至沙坪坝区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过程中,球员之间不可避免会产生肢体接触及对抗,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原告杜某自愿参加足球运动,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应注重自我保护,如因其他球员行为受到损害,原则上不得请求赔偿。
本案中,周某在抢球时,本应该采取合理冲撞等足球运动所允许的方式抢球,却直接用手将原告推倒,周某用手推人属于违反足球比赛规则的行为,他应当预见这个行为可能导致杜某身体受到伤害,尤其当时杜某正处于奔跑状态,其行为势必也会加重损害后果,周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为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等,今年3月中旬,沙坪坝区法院判决原告杜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周某承担70%的责任。
今(12)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沙坪坝区法院获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税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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