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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账号赚外快?三个“00”后遭了
04-20 18:04:44 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如果有人要“租”你的微信账号,你会同意吗?20岁的彭刚(化名)选择了同意。也正是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决定,让他一步步踏进了泥沼。

彭刚与朋友将微信账号“租借”给他人推广宣传境外赌博网站,甚至还做起“中间商”发展下级代理。去年底,经开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彭刚等3人被依法惩处。

这是重庆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以出租微信账号手段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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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微信账号来“生意”,男子转型成“中间商”

“租用私人微信账号打广告,每日租金100元至130元不等……”去年3月,在校大学生的彭刚为赚取零花钱,在各类网站和贴吧寻找兼职信息,一则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

“平常的兼职工作很辛苦,赚的钱又少,出租自己的微信账号就能轻松赚钱,划得着。”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彭刚将这条信息转给了高中同窗刘广(化名),并随后通过QQ联系了这个“上家”。

对方表示,若两人同意租借自己的微信账号,他们会发来一个微信登录二维码,扫码登陆成功后,就能够如约收到“租借费”。“别想太多,我们主要用来在微信群里打广告,不会影响日常使用微信。”

登录成功后,彭刚发现对方竟然在自己加入的微信群里面发布赌博游戏的广告。不仅如此,对方还利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添加了很多的微信群发广告。

“当时我们就知道他们是做网络赌博的,但只是借用一两天微信账号,应该不算真正犯罪。”抱着侥幸心理,彭刚等人不仅“租借”自己的微信账号,甚至还干脆做起了代理“生意”。

“小生意”逐步做大,成立工作室进行专业经营

摇身一变成为“中间商”,彭刚等人以每天70元至100元的“租借费”拉下级代理,从中赚取每人30元到50元不等的差价。

为更多获利,他们利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不断吸收年轻人,尤其是“95”后、“00”后加入。后来,为了方便管理下级“代理”,他们还找来文冠(化名)成立工作室,专心经营这门“生意”。

在此过程中,3人的分工明确,彭刚负责对接“上家”、拉业务,刘广与文冠则负责找下级“代理”并管理“控群”“上号”。

他们所谓的“控群”,就是把愿意出租微信号的人,拉进一个QQ群组加以管控,定时发送微信登录的二维码到群里,谁抢刷到这个二维码,“上家”就会用其账号登录,发送赌博网站的信息。而抢到二维码的人,会发一张手机微信截屏到QQ群来确认,这就是所谓“上号”。

彭刚说,“上家”每3天会根据“上号”情况转账,“开始是一个微信号100元/天,后来按群算,一个群1.5元到2元。”

“我们晓得这件事情可能违法,不敢在网上发兼职广告,只是在同学朋友间以网络兼职的名义传播。”彭刚说,他们重点是发展自己的朋友、同学作为下级代理,由于操作简单、来钱快,不少人欣然加入。

与此同时,这些人又纷纷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内拉人,再发展下一级“代理”,层层赚取差价。

“这种就像是病毒式传播,最后加入的人越来越多。”办案检察官发现,“一传十”“十传百”的圈层传播现象在此案中十分典型。在被抓获之前,彭刚等人已经不知道自己究竟发展了多少级代理。

而在4个月时间内,他们就搜集了近300个微信账号,每日净收入可达到上千元。在此期间,这3位“00”后通过这种“网络兼职”非法获利近11万元。

新型犯罪“瞄准”社交账号,“00后”“95后”是高危人群

当年8月,彭刚等3人被警方抓获,案件移送开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彭刚等3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去年12月2日,开州区检察院对彭刚等3人提起公诉。

“这些年轻娃不懂法,一开始还以为自己只提供微信号就不算犯罪。”办案检察官介绍,经一番耐心的释法说理,他们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

去年12月11日,法院分别判处刘广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彭刚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文冠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今年4月,开州区检察院认真梳理了一批利用网络社交账号实施犯罪活动的案件,仔细分析了其中犯罪手法和发案特点。除“00后”“95后”是此类犯罪的重点目标人群外,社交账号也成为其主要犯罪工具,从事前联络、事中操作到事后转账,只靠一部手机就能完成,形成几乎“完美”的网络犯罪闭环。“这不仅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而且,由于借助真实社交账号传播非法信息,可复制性、可传播性和隐蔽性均很强,导致监管和防范难度很大。”办案检察官说。

该案值得警惕的是,彭刚等人下游的一级级“代理”,绝大多数也都是“00”后,甚至不少是他们高中母校在读的学弟学妹。

近年来,微信等私人网络社交账号兴起,成为了青年一代交友沟通的重要工具。新的网络社交产品不断涌现,网络犯罪手段也随其发展“迭代更新”。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陌陌账号等网络社交账号,使用人群广、传播性强,极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的工具。

由于网络社交账号使用者多为年轻人、以学生居多,这类群体法治意识弱、社会经验少、警惕性不强,容易被犯罪分子以网络兼职的名义欺骗利用。检察官提醒,我们要以开展全民反诈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特别是以案释法力度,警醒青年人群,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私人网络社交账号也必须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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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银行卡,也会犯罪

今年3月底,武隆区公安局反诈中心对仙女山街道居民熊某进行诈骗预警时,发现熊某疑似被诈骗。经仙女山派出所民警上门核实,得知熊某已经被诈骗分子以投资返现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1.8万元。

武隆区公安局反诈中心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案件侦办,发现诈骗团伙窝点在境外。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广东潮州籍施某某等人为了牟利,明知对方系诈骗团伙,还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转账洗钱,施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警方持续对该案进行深度侦办,最终一个涉及广东潮州籍、重庆江津籍的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4月10日,武隆警方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缴获银行卡34张。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防范电信诈骗,远离洗钱犯罪,切勿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不要为了一点利益,变成电信网络诈骗分子的“帮凶”,一旦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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