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上午9点41分,渝中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接到报警,在中山四路附近,一辆摩托车和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人受轻微伤。
勘察现场时民警发现,姚某驾驶的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四路渝中大厦路口穿越马路中间的黄色实线左转时,与陈某驾驶的黑色小车发生碰撞,姚某直接摔到了地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摩托车驾驶人姚某及黑色小车上的乘客钟某受轻微伤。
民警调取了该路段监控视频,清楚看到事发时陈某驾驶黑色小车在右侧车道内正常直行,姚某驾驶摩托车突然“鬼探头”,从旁边车道上正在排队的车队中间窜出,陈某来不及反应,两车发生碰撞,随后姚某倒地受伤,安全头盔也被摔飞出去。
经民警依法判定:当事人姚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摩托车驾驶人姚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民警介绍,人们俗称的“鬼探头”,是指车辆在正常行驶时,由于障碍物的遮挡,导致出现盲区,在盲区后面突然出现了横穿马路的人或者车辆,此一状况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十分危险。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 谭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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