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店,他们拒收人民币,太过分了!”5月6日下午5点多,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处三大队民警接到报警,称三峡广场附近一商铺有起纠纷,民警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
经了解,报警人田女士当天下午光顾该店铺,从包里拿出共两块钱的硬币(一个一元,一个五角,五个一角)想买瓶矿泉水。
“这个钱我都用不出去,不收不收!”没想到老板却表示,这个钱他收了后他无法在给顾客找钱时使用出去,于是拒收。随即二者发生了口角争执,田女士气愤不已,报警求助。
民警听完后对商铺老板解释,虽然现在扫码支付、银联闪付、网上支付等方式已经十分普及,但拒收人民币的行为是违法的。
随后,民警对商户老板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最终老板收取了硬币并对田女士进行了道歉,双方都对民警的工作表示了感谢。
知多一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付迪西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