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眼-重庆广电消息,第1眼记者从重庆高院获悉,“淑芬”串串商标被侵权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重庆高院官微截图
真假淑芬
原告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某餐饮店在重庆开设经营着名为“天街淑芬掌中宝串串”的店铺。该餐饮店也提供串串餐饮服务,其在店铺中使用的“天街淑芬”字样、以及店铺的图画标识在整体外观和视觉印象上与原告注册商标“九街淑芬”、图画商标高度近似。
重庆高院官微截图
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重庆两江自贸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该餐饮店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公司声誉的故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商品和服务来源于公司,造成混淆误认,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皆经营串串香业务,两者服务类别相同。被告门店中店员的工作服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第35586673号注册商标的上半身漫画人物形象,在发型、衣着、人物姿势等的构图上以及前述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构成相似。
被告使用“天街淑芬”字样与原告35831983号“九街淑芬”两者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视觉效果上整体相似,再结合大众点评网上相关用户关于对原被告店铺混淆的评论,足以证明被告的上述使用行为使相关公众对被告的服务来源产生了混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法官提醒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重庆淑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餐饮店在相同的经营类别上使用与原告品牌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认识混淆,是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原标题:九街淑芬VS天街淑芬 商标侵权分不清?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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