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6月1日,重庆市政府网发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补偿、补助标准
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指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照同一区片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比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大渡口、南岸区等区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3万元/亩。
土地补偿费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心城区
每名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
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按照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中心城区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8000元;其他区县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不低于35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县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中心城区的农村房屋按照重置价格标准补偿;其他区县的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不低于中心城区标准的80%,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附着物和青苗
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
对于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被征收土地面积扣除林地后的面积为准,中心城区每亩定额补偿25000元;其他区县每亩定额补偿不低于8000元,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林地范围内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征收林地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三种安置方式可选
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者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平方米。
《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长期”,是指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该《通知》所称中心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所属行政区域。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施行前已经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上游新闻记者 刘波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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