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俩是中学同学,一次偶遇后,男方不顾自己的家室,疯狂追求离异单身的老同学,还先后多次发红包共计23万余元。近日,彭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适用民法典“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判决被告中的女子返还不当得利23万余元。
梅林与朱强原系同学,毕业后各自成家。梅林却因婚后感情不和,在2014年离异,从此孤身一人。
2017年2月间,两人在朋友聚会上偶然相遇。朱强得知梅林离异不幸,顿生怜香惜玉之情。随后,朱强时不时的嘘寒问暖,三天两头的红包相送,使两人交往逐步升温,并最终发展为恋人关系。
恋爱期间,朱强为了维系情感,利用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益,通过微信转账形式向梅林表达情愫,其中在情侣间特殊含义的“520元”有120余次、“1314”元有30余次,其余数百至数千金额不等转款,共计230余次,共计23万余元。
朱强的“秘密”逐渐被妻子汪梦发现。今年4月,汪梦一纸诉状将两人诉至彭水法院,要求梅林返还朱强通过微信转款的2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朱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系与婚外女性梅林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长期、持续、多次向梅林转账,梅林收款接受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但朱强对梅林的赠与行为,其目的在于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道德约束,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于无效。
同时,朱强转款资金的来源,系原告家庭经营的两台挖掘机日常收入,朱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转款行为,侵害了原告家庭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对汪梦诉请梅林返还受领的朱强微信转款共计23万余元不当得利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释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通过微信向情人长期、多次、持续转款的行为属于民事主体间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一是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支配权;二是违背公序良俗导致行为无效。夫妻一方请求受领该转款资金一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朱强利用家庭财产收益,持续、多次、长期向婚外女性转账,以维系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获得有违公序良俗的情感利益,其主观过错较之被告更为明显,行为性质更为恶劣,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惩戒。在例如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案件中,均会体现惩戒。
(文中人物系化名)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石朝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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