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重庆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有市民反映,6月15日在沙坪坝区曾泰路怡康大药房购买了一盒药品,回家后,发现买错了药,于是返回药房申请退款,但遭到药房拒绝。
一时间,引发了网友们探讨。
部分网友认为药房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药品没开封、没使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药房应该退药退款。”
但另外一部分网友却认为:“药品不属于一般商品,消费者买走后,外界环境、温度等不一定适合药物存放,被消费者退回的药物也不能保证与售出时的状态完全一样,被调包、被污染都有可能。为了药品安全,药房不应该退换。”
那么,已出售的药品,能不能退换货呢?
查询发现,目前实施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药店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药品不同于衣服等物品,有其特殊性,属于特殊商品。根据相关规定,药品受国家药典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其受环境、温度、湿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远非一般商品可比。如果没有出现质量问题,的确不能退换。
即使消费者买回去后没有拆封,也不能保证药品是否因为保管不当发生了变质,这是从外表根本无法查看的,退换药品势必会造成其他非特定主体的二次危害。
基于此考虑,药店会拒绝退换的要求。除了有明确质量问题、过期药品或被国家停售和召回的药品以外。
温馨提醒:消费者不要一次性购买大量药品,避免造成后期药品服用不完,造成资金的浪费;购买药品时,应先核实确认购买的药品,避免买错。
原标题:这种商品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不能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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