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 业主拒缴物业费反被索要滞纳金
09-12 16:34: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市民蒋先生通过“小区业谈”栏目爆料称,其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糟糕,近几年来发生过车辆被盗或被人为损坏、入室盗窃事件等治安问题,并存在车辆乱停乱放,建筑垃圾不及时清理等情形。“我们抗议过很多次,也想过通过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但业主一直团结不起来,没有被偷的家庭就不会真正关心小区的事。”

据蒋先生介绍,为了向物业公司表达抗议的决心,他和另外几户业主从三年前开始拒交物业管理费,虽然被电话、上门催收过,甚至遭到过断水、断电的警告,但物业公司一直未动真格,几户业主决心抗争到底。但最近开始,物业公司开始在小区张贴欠缴物业费用公示,并宣称要登报公告,甚至要将长期欠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索要拖欠物业费用及滞纳金。“告上法庭我们会输吗?被登报告示的话,也害怕在工作单位产生不好的影响。”蒋先生忧心忡忡地说。

带着蒋先生的疑惑,记者咨询了广东翔鹏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畅,据她介绍,此案的核心为两点,即蒋先生是否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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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首先,根据郑畅律师介绍,众多法院判例现实,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该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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