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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评论 | 家暴者“和好意愿强烈”,于是就不让离了?
04-16 12:06:46 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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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衡阳80后女子宁某5年4次起诉离婚法院未判离,引发公众关注。

据上游新闻报道,从2016年12月以来,宁某因不堪丈夫陈某嗜赌家暴,提起离婚诉讼,并晒出自己多次遭到家暴的照片。(详见4月13日上游新闻报道《湖南妹写遗书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男方嗜赌家暴多次扬言离婚就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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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来看,陈某对其实施的家暴行为证据确凿。当地法院也因此两度下达人身保护令。衡阳县警方也表示,一直在做男方的工作,但其“精神状态有问题,思想偏激”,非但毫无悔改,还多次因家暴行为被行政拘留。

女方5年4诉离婚,态度何其坚决;男方家暴屡教不改,恶习何其难纠。即便如此,宁某的离婚请求仍未获支持。当地法院以“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拒绝作出离婚判决。审判长给出的说法是,“为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以不离婚更为适宜”。4月15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从宁顺花第一次起诉至今的5年间,陈某自始至终请求和好的意愿非常强烈”,综合考虑全案客观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请。

被家暴方强烈要求离婚,却因为家暴方“和好意愿强烈”而予以驳回,显然是本末倒置的做法。用网友的话来说,难道女方的离婚意愿就不强烈了吗?

法律要保护的,是被侵害者的利益,而非考虑施害者的感受,并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归责。本案当中,陈某持续实施家暴行为且毫无悔改,作为受害者一方的宁某,其离婚诉求合理合法。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中如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可单方面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宁某的诉讼行为显然符合本条规定,且其态度坚决并不同意调解,地方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婚姻法》总则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禁止家庭暴力。其中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二者互相结合,才能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从法理上讲,宁某起诉离婚,也是维护自己婚姻自由和人身权益的合法行为。

对于这样一起案例,司法机关既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予以支持,同时更要看到相关判例带来的社会效应。被家暴方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她们最后的救命稻草。如果无法摆脱与家暴方的婚姻关系,而对方仍然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除了持续受到伤害,更可能酿成进一步的恶果:2019年9月,南京市江宁某小区发生命案,一女子因长期被丈夫家暴,2次提出离婚,在第二次起诉期间惨遭丈夫杀害;2020年6月,广西一男子长期家暴被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怒之下竟在柳州三江县法院门口殴打妻子。

婚姻关系需要共同维护,对于那些一边在口头上表达“强烈和好意愿”,一边却向对方饱以老拳的家暴者,切勿偏听偏信。衡阳县法院目前已对宁某第5次提出离婚诉讼进行立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希望最终的结果,能够真正从事实出发,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婚姻法》规定的反家暴精神落到实处。

特约评论员 周斌

上游评论投稿邮箱:sypl202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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