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案或有变局。2016年,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调查获悉,为吴长江辩护的两位律师为中国顶级的律师,分别为法学泰斗——西南政法大学前校长龙宗智教授和刑诉大师——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涌。
吴长江一审未认罪上诉
案件回顾到2014年10月,吴长江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立案侦查;2015年1月,经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吴长江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2月,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6年9月1日至9月2日,吴长江案进行了一审审理,2016年12月22日,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经惠州中院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并责令其退赔人民币370万元给重庆雷士照明有限公司。吴长江助理陈严则以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悉,在2016年9月1日的一审庭审现场,吴长江当即表示“我不认罪”,引得一阵扼腕叹息。此后,吴长江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8年1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2018年8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两位律师功不可没
裁定书显示,吴长江两位辩护律师,一是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宗智,二是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涌。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获悉,龙宗智为法学界泰斗级人物,1954年9月生于成都,1978年考入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博士,曾任大军区检察院大校副检察长,1998年末到四川大学工作,2002年至2006年任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现任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研究所所长。龙宗智兼任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导及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邀专家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专家咨询员。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著有:《徘徊于传统与现代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研究》、《刑事诉讼法》(合著)、《理论反对实践》、《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上帝怎样审判》、《相对合理主义》等。
周涌为刑事诉讼大师级人物,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家一级律师,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第九届)、 广东省律协评选的首批“广东省刑事法律事务专家”。
周涌1992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有7年的公安工作经验,19年的专职律师工作经验。
据了解,此次吴长江被控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案中,在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采纳了周涌律师的辩护意见,一宗1600万元的职务侵占和一宗1000万元的职务侵占指控先后不被认定。
此次吴长江案发回重审,两位律师功不可没。
重新审理时间待定
按照法律规定,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吴长江案多久重新审理?记者联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士表示,以公开信息为准。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长江案重新审理的具体时间,还不好说,可能很快,也可能需要一定时间,至于是否无罪还是罪轻,有待重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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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意味着什么?
业内人士指出,发回重审是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均设有发回重审制度。司法实践中,相对于其他两种诉讼程序,刑事诉讼过程中二审直接改判的情形比较少,那么,对于辩方而言,能够促使第二审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就意味着阶段性的成功。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审适用于两种案件情形:
一是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二是第二审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对于第一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情形,第二审法院除了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而第二种情形由于涉及到案件程序问题,则只能发回重审。无论案件基于哪种情形发回重新审判,原审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虽然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但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回重审并不能被无限制地加以适用。
对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必须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但第二审法院发现原审法院在重新审判过程中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可以继续发回重审,而没有次数限制。
实践过程中,大部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所担忧的是二审发回重审之后是否会加重刑罚,这一担心往往也影响到他们行使上诉权。根据规定,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首席记者 刘勇 实习生 熊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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