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国消息,10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范围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目前银行资管业务的主要监管制度有三项——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这三者是怎样的关系?
首先,“资管新规”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统一监管标准,“理财新规”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银行自身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
其次,《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方面的要求与现有的公募基金相像,监管规定的严格程度则介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之间。
也就是说,相比于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诸多调整和放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1、监管不设置理财销售起点硬性要求,银行自行设置;
2、扩大销售渠道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理财新规中规定,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理财子公司可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此举将利于扩大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
3、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可通过网上面签;
4、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5、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
6、放松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理财子公司独立经营理财业务后,根据理财子公司特点,仅要求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此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遵守净资本监管要求,但相关监管规定将另行制定。
实际上,业内普遍认为,《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最大的利好来自于销售门槛、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方面的放松。
相比于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
1、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定,不设理财产品(包括公募和私募)销售起点金额。
2、子公司理财产品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也可以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销。
3、参照其他资管产品监管规定,不强制要求个人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进行面签。
上述政策被市场认为直接利好银行理财子公司发展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大爆发。
湖南三湘银行资深研究员谭松珩称,不设置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是大杀器,意味着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1元起卖,加上银行能给现金管理类/货币基金垫资,意味着这个品种的优势被无限扩大,银行理财子公司要转型,先做现金管理类产品是最优路径。
代销渠道的放松和首次购买理财不需要面签则被看作是利好产品的线上销售,这恰好也契合“宝宝类”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特点。
华东地区一城商行资管部总经理认为,尽管银行理财朝着净值化方向转型是大势所趋,但完全与其他类资管机构拼净值化管理能力,无疑面对的是一个异常激烈的市场。银行理财应如何与其他资管产品竞争?保持银行特有的竞争优势是关键。
“银行理财擅长做流动性管理和债权类资产的投资,因此,未来短期流动性管理的产品将是银行理财的重要品种,此外,以配置债权类资产的中长期理财产品也是较好的选择。”该总经理说。
原标题:银行理财子公司征求意见稿出炉!明确公募类产品可投股票,"宝宝类"货基将大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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