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广告招牌该如何设置、权益归属怎么分配?12月9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物业小区广告招牌设置导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导则),对小区广告招牌设置流程、权益归属及法律责任、广告内容等进行了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记者看到,导则内容一共分为总则,基本规定,设置流程、权益归属及法律责任,广告内容等9章。市住房城乡建委方面表示,制定本导则,是为进一步规范物业小区广告、招牌设置,确保广告设施运行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小区形象。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至12月25日。广大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215685507@qq.com;或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监督管理处(邮编:400014)。本导则从颁布之日试行。
电梯轿厢内广告收益应优先用于电梯使用维护
导则明确,其所称物业小区广告,是指在物业管理范围内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利用物业管理范围内场地、建(构)筑物、设施或者空间等设置的广告,包括利用物业管理范围内场地、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利用电梯、道闸、门禁等物业管理范围内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设施或投影;利用小区围墙、建筑物墙体绘制、张贴的广告;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实物模型等其它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
导则要求,物业小区广告、招牌设施的设置与使用不得影响物业小区安全和业主生活。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合理布局物业小区广告空间。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同时,应协调好物业小区广告、招牌与居民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以电子显示屏、音频、或投影等多媒体形式设置的商业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少于全部发布时间的10%;其他形式的商业广告设施每年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全部发布数量的10%。
关于物业小区广告的权益归属,导则指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获取的公共收益应按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执行。
另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8]165号)规定,电梯轿厢内部广告收益应当优先用于电梯的使用维护和大修改造。
医疗、药品等四类广告发布时段受限制
广告内容方面,导则明确物业小区商业广告内容应当符合《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14类情形;禁止在物业小区发布性用品、丧葬服务、丧葬用品以及下列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造成业主生活不适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广告;电子显示屏、音频或投影等多媒体形式不得在7:30至9:30,11:30至12:30,18:30至20:00三个时段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四类广告。
住宅小区灯杆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广告设置方面,导则指出住宅小区灯杆广告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可临时设置社区文化广告或公益广告。住宅小区门厅大堂或电梯前室可设置一块电子显示屏,尺寸不得大于0.5㎡,不得发声,电子显示屏播放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非住宅小区电子显示屏块数不得大于电梯数量,其中一块电子显示屏专门用于公益广告、通知及告示的发布,设备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20分贝。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孙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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