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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纠纷怎么办?三部门发文
01-07 07:32:08 来源: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入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有这些

《意见》指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适用范围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的纠纷。当前,价格争议纠纷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障、医疗服务、物业服务、旅游餐饮服务、工程建设造价、农业生产资料、保险理赔等民生领域。

在这些领域,人民群众对依法、平稳、有效化解纠纷有着迫切的需求。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在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解纷需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方面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意见》还具体规定了不属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的情形:对于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价格争议事项涉及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涉及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的;其他不适宜开展调解的价格争议纠纷。

满足人民多元化纠纷解决需求

《意见》第五条规定,“发生价格争议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调解:1.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调解;2.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调解;3.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第一种调解,是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认定机构的调解,这里的价格认定机构从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目前全国共设立3000多个价格认定机构,有价格认定人员1.5万余人,可以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建立起公正、高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制。

第二种调解是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人民调解组织遇有价格争议纠纷时,可以单独或与价格认定机构联合开展价格争议纠纷调解。

第三种是依法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调解。通过以上三种渠道,可以促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建立起形式多样,层次分明的调解网络,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

《意见》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做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在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式上,《意见》要求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创新。从事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总结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方式方法,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价格争议纠纷,还要不断的探索应用在线调解方式便捷化解纠纷。

在工作机制层面上,《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重大疑难事项专家会商制度,加强与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专业性纠纷化解平台的协调对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典型价格争议纠纷。鼓励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加强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建立价格争议纠纷案件研判制度,通过业务交流、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依法解决价格争议纠纷。

三方面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从三个方面入手,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是保障调解人员素质。《意见》要求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的遴选、培训、奖惩、退出等制度。积极吸纳价格认定专业人员、人民调解员、行业调解员、律师、相关专家等担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组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专家库,建立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培训工作,拓宽培训形式,强化职业操守,推动调解员全面提升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调解技能。

二是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具备良好的开展条件。《意见》要求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保障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在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工作经费、专业人才聘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需要,保证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保障调解协议效力。价格争议纠纷调解机构或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价格争议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结案。

原标题:因商品或服务价格产生纠纷怎么办?三部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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