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记者从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获悉,已向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20亿元,用于支持其向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据悉,在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下,1月25日至2月10日,重庆已有13家企业获得优惠贷款共计3.12亿元。
分别是:重庆市普康消毒用品有限公司、重庆科雷卫生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和喜锦鸿医药包装有限公司、重庆上坤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佰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惠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西南制药二厂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天润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奉节县泰和祥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世纪长和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原化工有限公司、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映天辉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那么,哪些企业可以获得专项再贷款?怎样申请?贷款利率和期限是多少?资金用途在哪些地方?对此,央行重庆营管部进行详细解释。
【关于专项再贷款】
Q:中国人民银行为什么要发放再贷款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A: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出台30条政策措施,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其中提出设立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定向用于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
Q:专项再贷款利率和期限如何确定?
A:专项再贷款期限为1年,利率为上月LPR-250bp(也就是4.15-2.5为1.65%)。这个是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收的利息。
Q: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的发放对象?
A:专项再贷款发放对象包括9家主要全国性银行和10个重点省市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安徽、重庆、江西、北京、上海这10个重点省市,每个省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选择辖内不超过3家地方法人银行。
Q:专项再贷款的资金投向?
A:专项再贷款资金投向实行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确保资金精准投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重点企业也包括两类,一是全国性重点企业,由发改委、工信部确定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二是地方重点企业,由重点省市的省级政府确定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报发改委、工信部备案。
Q: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的使用有何限制?
A:金融机构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信贷资金不得用于重点企业的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关于企业申报】
Q:哪些企业可以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A:根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如果企业属于5个类型之一,可以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机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Q:如何成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A: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央企可直接向发改委、工信部提出申请。重庆市企业向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经信委申报。申请的同时,可同步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金融机构会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为您处理。因此,如果企业属于前述5个类型之一,则企业可向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经信委主动申报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关于资金成本】
Q:名单内企业从银行获得的贷款利率上限是多少?
A:人民银行要求银行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也要实行优惠利率。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目前为3.15%。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利率上限,鼓励银行以更低的利率发放贷款。
Q:名单内企业可以获得多少财政贴息?
A: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后,直接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按最高上限计算,即是3.15%的一半,财政补贴大约是1.575%,这样企业实际融资成本正好在1.6%以下。
Q:财政贴息时间为多长?
A:《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关于贷款资金用途限制】
Q:我企业申请优惠贷款后,应该如何使用?
A:根据《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财金〔2020〕5号)规定,信贷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封闭使用。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郭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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