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行业再次迎来重磅调整。
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执业的底线行为规范,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据悉,新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截至2020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业内人士称,新规有助于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近16万亿元规模私募行业迎来严监管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在促进社会资本形成、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
截至2020年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6万家,备案私募基金9.6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5.97万亿元。截至2020年三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达13.2万个,为实体经济形成股权资本金7.88万亿元。
但在快速发展同时,行业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为此,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表示,新规旨在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控私募基金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据介绍,《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非公开募集、坚守合格投资者要求,提出“十不得”
证监会表示,立足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本质,坚守“合格投资者”基石不动摇,细化重申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要求,包括不得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不得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不得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规定》详细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10种行为。
记者看到,“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包括: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利于行业专业化、规范化发展,给基金开源
苏州证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称,新规内容全面,从设立名称及经营范围、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营等过程进行规范。
合伙人金融证券部副主任陈科认为,新规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底线要求,同时结合私募基金行业最新情况和问题,在原有监管规则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细化,形成了对私募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私募基金行业主要参与主体的行业规范指引,对与规范私募基金行业、优化私募基金行业生态有积极意义。
重庆多位私募基金从业者称,该规定对行业合规有重大意义,特别是进一步细化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利于规范行业。同时对私募基金名称作出类型分类要求,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伪私募”。
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规定》将资管产品、QFII、RQFII视为合格投资者。
“这条非常好!相当于让私募基金开源了,同时QFII不穿透股东,更能够引入长期资金进入私募基金。”重庆某私募基金管理人表示。
划重点!这些要点值得关注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 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 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 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 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的行为,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等13项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 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所提交 的登记备案信息及其他信息材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按照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确保所提交信息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链接: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规定》中多次出现“合格投资者”,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那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四类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韦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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