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及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宁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历时长达5年。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了解到,经法院查明,曾经是中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李宁,利用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核减后的345万余元不再作犯罪评价),款项均被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原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图片来自网络
从最年轻院士到首个被停止资格
公开资料显示,李宁,1962年7月9日生于江西南昌,曾经荣誉加身,有着诸多高光时刻——曾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是中国动物转基因克隆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
2007年,时年45岁的李宁当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当时中国最年轻的两院院士。七年后的2014年6月,李宁因为涉嫌贪污科研经费,被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检察院逮捕。
2015年1月17日,中国工程院主席团经过审查,停止了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的院士资格,他也成为我国首个被停止资格的工程院院士。
据悉,李宁伙同张磊贪污一案,是国家审计署进行专项审计中发现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015年4月,吉林省松原市检察院就李宁案,向松原市中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在吉林省松原市中院连续开庭审理两天。
此后再无任何进展,直至2019年12月30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共历时5年半时间。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审判决书。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
4年贪污科研经费3756万余元
据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所担任的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课题组负责人以及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同被告人张磊采取侵吞、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均被李宁、张磊转入李宁个人控制的账户并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据悉,张磊系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2008年8月,张磊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李宁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宁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
张磊遂联系多家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发票交给张磊后,张磊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12月,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万余元。
据张磊供述,套取截留的这些课题经费,用发票核销了,是脱离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监管的钱,只能由李宁和他控制、支配,具体说是由李宁掌控。
此外,二人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2009年7月,张磊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宁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宁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2月,被告人张磊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万余元。
345万元不作犯罪评价最终获刑12年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李宁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5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万余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李宁系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缴,对李宁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磊系从犯,且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张磊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游新闻记者 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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