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社交平台、网购平台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随之而来的各类海淘、盗版、贩卖个人信息的纠纷也在不断刷新。
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发布了电子商务案件审理中的特征与趋势,并公布了涉及多家网购、社交平台的知识产权类、不正当竞争等典型案例。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梳理发现,在电子商务案件中,跨境购物平台纠纷、个人信息保护等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从消费特点上来说,用户关注也从“买得到”开始向“买得好”转变。
▲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电子商务案件特征与趋势。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贩卖个人信息,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2月起,孙某以3.4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案外人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孙某该行为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审理后,判决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万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此案也成为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因个人信息不当收集、滥用、泄漏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案件时有发生,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享受电商平台服务时,开始注意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因此,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案件逐渐出现并呈现增长趋势。
▲6月1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电子商务十大典型案例。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跨境电商、享受型消费纠纷案件增长
2020年8月12日,余某通过国内某知名跨境电商平台上一家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的可可粉,商品由宝博中国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并按“网购保税进口”规定经海关报关清关递送入境。
同年8月14日,余某收到可可粉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遂以进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被告宝博中国有限公司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了中文电子标签,同时在消费者下单前已履行告知义务,明确该商品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故不存在食品标签瑕疵。在商品无质量问题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2020年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对余某诉宝博中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线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无纸质中文标签,但商品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其通过电子标签替代纸质标签的行为亦不构成食品标签瑕疵,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案也成为国内首例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领域确认进口食品中文电子标签与食品外包装中文标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案件。
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作为一种新兴贸易模式具有特殊性。2020年7月跨境贸易法庭成立以来,受理涉及阿里巴巴国际站、网易考拉海购、aliexpress等跨境贸易平台案件逐渐增加,案件涉及情形复杂多样。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保持着蓬勃发展态势,根据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数据显示,海关跨境电商管理平台的进口总额从2015年的360.2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1862.1亿元,年均增速50.8%,跨境电商纠纷案件将会继续呈现大幅增长趋势。
除此之外,通过近年来网购纠纷案件审理,杭州市互联网法院也注意到,随着供给质量提升、居民收入增长,电商消费规模扩张、品质升级,在电商类案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标的为服装箱包、食品生鲜、日化用品、家用电器、数码产品,消费者不再单单纠结于能否“买得到”,而是更关注“买得好”。涉及健康、旅游、教育文化和娱乐等服务类,家电、通信器材和名牌化妆品、医疗保健类等消费升级类商品案件增速较快。
案件总量下降,电商案件类型呈多样化
结合近年来案件审理情况,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分析,2018年至2020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分别受理443件、947件、765件;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受理1181件、212件、248件;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受理475件、1464件、1297件,月均受理案件分别为175件、219件、193件。其中产品责任纠纷数量骤降,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猛增,可见电子商务类案件的核心部分明显改变。
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除了交易传统实物商品,出现越来越多的虚拟商品,例如游戏账户、虚拟装备、电子货币等。由此可以看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内容更为庞杂,涉及到:消费者或商家对电商平台介入纠纷的调处结果不满从而起诉电商平台;消费者要求电商平台披露商家信息;因推广商品分享佣金与平台产生的纠纷;随着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各种新类型电商案件也会在未来频繁出现。
此外,被诉主体除了传统电商平台外,还涉及到社交电商、跨境电商、引流电商、农场电商等新电商平台纠纷,这表明各类型的电商快速发展,为消费者提供多样性的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原告以索赔牟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后,以质量问题起诉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职业打假”案件数量下降,有效的遏制了职业打假人利用司法资源的牟利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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