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抖音直播平台售卖带有法国著名品牌“AGATHA”字样及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侵权方和抖音平台被权利人一并诉至法院。今年4月22日,北京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6月4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通报称,目前,该院一审判决侵权方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法院同时认定,在带货场景下的抖音是电商平台,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
主办法官称,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系电商平台的案件,也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该类平台性质进行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
▲带货场景下的抖音直播平台,首次被法院认定为电商平台。图为4月22日此案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海淀法院
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称赛饰公司)诉称,其通过授权获得法国品牌“AGATHA”和两枚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山东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抖音直播平台的帐号进行直播,并销售带有涉案商标标识的两款手提包,该行为侵害了赛饰公司商标权。抖音平台的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对弘宇公司前述行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当与弘宇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6月4日,海淀法院通报称此案已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规定构成侵权,应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10598元。
关于抖音平台类型的认定,法院认为,综合本案中抖音平台用户可通过开通“商品橱窗”功能从事互联网营销活动,抖音平台的直播界面显示有涉案商品的名称、图片、价格等信息,用户点击抖音平台中“商品橱窗”后,未跳转至其他平台即直接进入商品页面,抖音用户可在其抖音帐号中直接查询其购买涉案商品的订单信息,观看直播时需点击抖音平台界面中的购物车才可进入小店平台完成购物等事实,可认定抖音平台是以提供网络直播营销服务的形式在其平台中为交易各方提供了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各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平台,属于电子商务平台;微播公司作为抖音平台运营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法院同时认为,此类平台中电商活动具有其特殊性,不宜对其采取过于严苛的事前审核标准,而应结合平台是否建立了直播带货准入机制,是否履行了对直播间运营者资质、商品等的审核,是否制定了负面清单,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投诉举报机制,是否事后采取了及时且必要的处理措施,是否积极协助权利人维权等方面,综合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已尽合理注意义务。
法院据此认定,微播公司就被诉行为履行了事前审核、提示,以及事后及时处置等措施,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海淀区法院主审法官介绍,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主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并界定此类平台合理注意义务判断规则的司法案件,及时回应了直播平台主播带货模式下的有关法律问题,既为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进一步规范行为提供了指引,也为类案裁判提供了参考视角。
北京市律师协会著作权法委员会委员、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表示,直播平台一旦被认定为电子商务平台后,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了区别:在法律层面会被更高要求,除了要遵守民法典中《侵权责任法》规定外,还要遵守《电子商务法》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游新闻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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