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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APP”网络问政用户:
工伤在理赔后该不该扣除理赔之前用人单位每个月发给伤者的生活费或工资?
区人社局回复:
经与您电话联系,您主要咨询的问题是:发生工伤后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有哪些项目及标准,以便确认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工伤待遇总金额中是否应该扣除借支的5000元生活费(工资)。现就此问题回复如下:一、工伤待遇相关政策(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工伤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九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章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了相应规定,其中九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如下: 1.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的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生活护理费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本人工资。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4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说明:(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享受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事项处理经与你电话了解情况,受伤职工于2016年7月份发生工伤(单位未为其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6月份鉴定为九级伤残,受伤后用人单位支付了工伤医疗费并借支了5000元生活费(工资);目前受伤职工已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了工伤待遇。我局工作人员已向你宣传解释工伤保险政策,并根据你提供的受伤职工工资、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时间等情况对他应享受的工伤待遇进行了测算: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工伤待遇总金额中如果包含有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扣除之前借支的生活费(工资)。你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23-4526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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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忠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