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杜绝和控制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空气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忠县境内露天场所焚烧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秸秆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等农作物秸秆和落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继续焚烧秸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以及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工作,广泛宣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对环境造成的危害,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