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菲(化名),外地人员,来兰州打工,2016年9月28日进入餐饮公司,担任餐饮部部门主管。2017年7月12日,程菲经医院诊断为怀孕40天。同年9月28日,医院出具建议休息4周的诊断意见。程菲实际上班至2017年9月15日。2018年2月26日,程菲在医院剖宫产女。该餐饮公司以程菲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9月27日到期为由,拒不向程菲支付.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因程菲怀孕,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程菲哺乳期期满为止。据此,上述餐饮公司应向程菲支付2017年9月15日至程菲哺乳期结束时的工资。 2017年9月15日以后的工资。餐饮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程菲依法应得到多长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