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空调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成功挽回12000元。
5月20日,消费者冉某在忠县某电器经营店订购4台空调,并已交货款24000元。之后,商家先后交货3台空调,但剩余1台(价值12000元)迟迟未能交货。冉某找到商家,要求退还未交空调的货款,被商家以暂无货为由拒绝,遂向工商部门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查,投诉属实。商家迟迟未交货,且并未作出合理的解决方法,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规定,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冉某未交空调货款1.2万元。
该局工作人员还对商家及消费者进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引导,商家要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诚信经营。(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