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刘霞)为牟取利益,乡村医生林某在明知药品不符合购进药品、使用药品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购进使用,触犯刑法。近日,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并禁止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开展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林某是拔山镇的一名乡村医生,自己开了一家卫生室。2017年5月,林某以1.8万元价格,通过钟某(另案处理)从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购入400盒“穴位贴敷治疗贴”。该公司以快递方式,将“穴位贴敷治疗贴”以及该公司捆绑赠送的“光子冷凝胶”“中药粉”一并寄送给林某。林某在明知该“中药粉”无国药准字、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等情况下,仍将该“中药粉”与“穴位贴敷治疗贴”“光子冷凝胶”以组合的方式,按照每组20元~3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用于治疗患者疾病。
经认定,该“中药粉”标示有预防疾病、治疗功能、药用疗效等内容,具有药品的基本特征,但未标示药品批准文号,应按假药论处。
另查明,重庆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捆绑赠送的“中药粉”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另案处理)按照自己找到的配方,在重庆市渝中区中药材市场找人磨制而成,并用塑料袋包装。
2017年7月,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林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林某所在居委会证实,其平时表现较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明知是假药仍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林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其所在居委会意见,并考虑其所售假药的时间、数量以及系外敷用药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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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