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工商局成功处理一起农用机械消费纠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6万元。
近日,消费者钟某向12315投诉,称7月30日其在忠县某公司购买了一台农业机械小型收割机(型号4LZ—0.9LB,价格36000元);8月13日将该农机初次投入使用,出现不能转弯只能直行的情况,经维修后能正常操作;之后又发生漏电故障、发动机漏油、升降机不工作等问题,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商家退货被拒。遂投诉,请求工商部门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到投诉后,县工商局立即安排人员调查处理。经查,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应承担免费维修、更换、退货等经营责任和义务。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行退货处理,经营者退还消费者钟某货款3.6万元。同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约谈经营者,要求其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经营者义务,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在日常经营中。(县工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