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点击上方"重庆财政"↑可快速关注
近日,重庆市农委、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联合印发通知,开展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哪些可以享受补贴?补贴标准如何确定?补贴程序是怎么样的?......一起来看看吧!
总体原则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工作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为约束性任务。
(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用于支持保护耕地地力。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三)市级下达区县(自治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用于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同一地块,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或种粮大户补贴。
(四)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地力提升挂钩,引导农民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五)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每个种粮大户和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补贴具体办法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兑现要及时。
(六)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和骗取。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
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补贴对象
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购,直接补贴到户。
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何种类型面积计算,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一种类型。
补贴标准
由区县(自治县)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补贴程序
各区县(自治县)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所有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乡镇、村社公示方案由区县(自治县)制定。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村社集体机动地种地的,补贴给种地农户。
种粮大户补贴
补贴对象
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 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 高粱、荞麦、肾豆、 红小豆等11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补贴依据
2018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2017年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补贴标准
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补贴程序
实行区县核准、市级备案制。各区县(自治县)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农业、财政部门负责对种粮大户进行核实,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核拨补贴资金。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区县(自治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
资金管理和兑付
通知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到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相关要求,将历年结余补贴资金一并纳入实施。
通知强调,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严格按程序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务必于8月10日前通过补贴“一卡(折)通”将需兑现到农户和种粮大户手中的补贴资金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