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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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李某是某县党委的领导干部,工作期间,偶然一次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当时没有被问责,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多年后,李某已经被调离转岗,无需再被问责

B.多年后,李某已经被提拔,无需再被问责

C.多年后,李某已经退休,无需再被问责

D.以上三种说法均错误

参考答案: D

每月一案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要点引读

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规则。为实现政府采购需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虽然法律法规没有就“实质性要求”给出明确定义,但实践中,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常将“实质性要求”理解为必须要满足的要求,否则将导致构成无效投标。

以案说法

采购人公开招标采购口服药自动配药机。招标文件中,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中“22不允许偏离的条款”之22.1规定:“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不允许偏离,如投标书中对重要条款有偏离,则是投标人的风险,将导致投标无效。不允许偏离的条款如下列:1)带‘*’号的条款;2)资格文件;3)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允许偏离内容”;“23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之23.4规定:“所有信封均应清楚标明:a.收件人:s招标股份有限公司;b.*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后,送达开标地点”;“30投标书的初审”之30.4规定:“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加‘*’号)、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合同条款的重大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书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书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30.5规定:“如果投标书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a)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b)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c)投标人未按投标人须知第21.2条规定的要求签署投标书;d)投标有效期不足的;e)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f)不满足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不允许偏离的技术规格和主要参数的;g)对投标人须知第22条规定的不可偏离条款有偏离的;h)投标价不是固定价的;i)投标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第四部分“附件-投标文件格式文本部分所列文件要求均为‘*’号条款,必须按本次序提供,不可偏离(不适用除外)”,第四部分包括附件1投标信函、附件2开标一览表及保证金汇款声明函、附件3投标明细价格表、附件4对合同条款的相应一览表、附件5资格证明文件、附件6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格式、附件7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口服药自动配药机技术参数要求表中列明:“▲1、单台智能配药分包系统可装储药品种类的数量(不含非机储药品数量)≧405种,整机必须配置智能药盒;▲2、采用特殊形状自由包装技术,可以将半片药、特殊形状的药品和临时添加的药品做全自动分包,只需将半片药、适用频率较低的药、特殊形状的药品投入自由分包系统即可,不需要定制药品模具……。注:1、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有带‘▲’号项目为评标委员会打分时的重要参考指标,不作为投标无效条件。”

HH公司、KY公司等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HH公司为推荐中标人。《中标公告》发布同日,采购人与HH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并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了货款。

KY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邮寄了《书面异议书》,对招标文件中的口服药自动配药机技术参数第1、3、5、17、19、22、32项内容提出质疑,要求立即停止招标活动并给予书面解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该质疑已过质疑有效期,故未予答复。KY公司又向财政局提出投诉,认为涉案的招标活动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要求进行处理。

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采购文件并没有规定并明确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由于涉案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招标项目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KY公司和采购代理机构均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诉至法院。某市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了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涉案招标文件中载明带“*”号的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条款,如投标书中对重要条款有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但在招标文件中,带“*”号的条款如23.4中规定“所有信封均应清楚标明:……b.*投标文件需密封并在封口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后,送达开标地点”等,均是对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时提供文件的形式上的要求,并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文件中“用户需求书”口服药自动配药机技术参数要求表中,有数项带“▲”的技术参数要求,但在备注中却明确表明“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有带‘▲’号项目为评标委员会打分时的重要参考指标,不作为投标无效条件”。因此,本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并明确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管理建议

除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遵循。政府采购法律纠纷多因招标文件引发,财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法律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并加大对招标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确保招标文件编制质量,切实从源头上预防政府采购法律风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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