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七五”普法】每日一练、每月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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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练

2015年10月,(   )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A.中共中央政治局

B.中共中央

C.中共中央书记处

D.中共中央办公厅

参考答案:  A

每月一案

潜在供应商有权利就招标文件的规定提出质疑

要点引读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规定提出质疑的主体是“供应商”,有观点认为只有实际参加投标活动的主体才能是“供应商”,具体要求就是已经购买了招标文件或者递交了投标文件。对于质疑招标文件而言,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质疑、投诉程序的设立,是为了给认为正当利益收到损害的供应商提供救济。如果招标文件的某些内容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潜在供应商,而不允许这些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提出质疑,无异于要求供应商明知其自身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为了满足质疑程序的主体要求也要参与投标,这种要求是不合理的。前述观点会导致潜在供应商无法及时提出质疑,也导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能及时修正招标文件可能存在的错误。因此,潜在供应商可以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即使该潜在供应商并未实际参加之后的投标活动,也不能否认其之前所享有的提出质疑的权利。

以案说法

某区人民医院公开招标采购多参数监护仪。发布招标公告后,BLT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相关参数设置提出异议。采购代理机构以“潜在投标人递交质疑函”为由,发布延期开标通知。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补遗。

BLT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再次提出质疑,就招标文件中“★”2条款、“▲”12、18、19、29项要求提出异议,并对招标文件中“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的有关加分项提出质疑。BLT公司不服质疑答复,向某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某区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2条款由于采购单位未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参数不具有唯一性,故该参数设置不当;“▲”12、18、19、29项为出现负偏离进行扣分处理,不属于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对于“售后服务及其他要求”就售后服务机关及销售业绩合同等要求,属于加分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投标截止日,BLT公司未递交投标材料。

BLT公司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不服,向上级财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决定维持某区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管理建议

财政部门在审查是否受理政府采购投诉时,应考虑投诉事项是否有可能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潜在供应商而言,主要就是该投诉人是否有可能受到采购文件不合理规定的限制。在审查是否应当受理的阶段,更侧重于形式审查。对于难以判断的,建议以“从宽”为原则,既保证供应商合法权益,又能够实现政府采购的目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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