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涪陵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辖区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刘某等5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二个月至拘役五个月刑罚,并责令承担鱼类增殖放流的生态修复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重庆市禁渔期。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刘某、张某1、李某、张某2、林某为捕食野生鱼,在禁渔期内携带7瓶“甲氰菊酯”来到乌江大溪河流域武隆区鸭江镇双河园村烟洞电站下游水域。李某、张某1等人将“甲氰菊酯”投入到大溪河后实施非法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0余斤。2018年5月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劝说同案人主动投案。同年5月4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林某、刘某、张某1、张某2主动投案。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专业机构评估,刘某等5人在乌江大溪河使用杀虫剂毒鱼捕捞导致生态损失,造成成鱼资源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50千克,幼鱼损失量约为5.8万尾,团头鲂和青鱼的幼鱼间接损失量分别约为0.825万尾和0.45万尾。分析认为:
1.毒鱼捕捞对鱼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有毒物质将损害鱼类的生殖功能,直接影响种群繁衍。
2.在水源区毒鱼会污染水源,直接危害到人类的身体健康;未被捕捞的部分生物个体会沉入水底逐渐腐烂变质,进一步污染水体。
3.通过生态系统的食物链,有毒物质也会对生长在水体中的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软体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导致水生食物链遭受破坏,系统的物质流动和能量流动受到阻遏,生态系统崩溃,危害水体生态安全。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涪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对刘某等5人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责令刘某等5人在毒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50千克、幼鱼7万尾。案件审理中,刘某等5人表示愿意承担附带民事责任,并主动预缴鱼苗款、评估等费用30000元,用于增殖放流购买鱼苗。
涪陵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李某、被告人张某1、被告人林某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张某2拘役二个月,并责令刘某等5人在毒鱼水域增殖放流成鱼50千克、幼鱼7万尾。
法律法规
据涪陵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介绍,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3月2日施行后,涪陵法院在辖区内宣判的第一件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标志着检察机关对生态修复请求进一步得到司法的刚性保护。
长期以来,环境资源犯罪中的生态修复多由被告人自愿进行回应,缺乏科学统一规划及强制力。在被告人不愿承担修复责任时,一直缺乏有力措施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随着该类案的宣判,将有力保障被告人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强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