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1部门联合发文,校园欺凌这样处理!

为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妇联等11部门近日出台了《重庆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各中小学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校规校纪中将明确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分规定。

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家长代表、校外专家加入

《方案》提出,中小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

同时,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落实监护责任,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方案》要求,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团委书记)、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 (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分规定等。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若发生欺凌 学校10日内完成调查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按照《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在申诉期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提起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审理学生申诉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的,由申诉受理机关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

申诉受理机关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建议和调查情况,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决定不当的,变更原决定;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依据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原决定。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将有关情况报本级和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

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一般欺凌事件 给予书面道歉或纪律处分;对较为恶劣的欺凌事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并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或纪律处分。

严重欺凌事件 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欺凌事件 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开展教育矫治或给予纪律处分,并责令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严加管教。

重庆市教委公布了重庆市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机构名称: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安全稳定办公室,办公电话:023-63636009。

(来自重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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