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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向执行难全面宣战,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全国各界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然而,随着“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深入,也让部分当事人陷入了认识的误区:认为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法院就必须将每一个申请执行的案件依法及时执行到位,更有当事人以此为由到法院缠访、闹访,要求法院对长期客观无法执行的案件执行兑现。
在全国掀起“解决执行难”热潮的社会大环境下,有当事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是可以理解的。部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受其职业、文化、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仅从字面意思错误地理解了执行难,忽略了司法的客观规律,混淆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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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其实就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以下简称“纲要”)中明确提出:“基本解决执行难,就是通过各种有效措施,使“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的现象基本消除,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令人信服的甄别手段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全社会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基本形成”。
02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对被执行人身份及相关财产进行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执行不能”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03“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案件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用老百姓最通俗的话说“执行不能”就是根本没钱,没钱就不能执行,而“执行难”是有钱没有执行到。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不可混为一体,具体而言:“执行难”主要还是因为人为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执行不能”则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执行难”是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主观原因的影响,如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法院的懈怠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兑现,而“执行不能”是本身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无法找到,或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处置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或者有部分可供执行财产但由于受到法律规定限制、政策影响等无法处置,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兑现:“执行难”是可以通过法院的努力可以避免或解决的,而“执行不能”是法院无法控制的的事项,也是不能解决或者暂时无法解决的。
04如何理性对待“执行不能”
作为一名社会理性人,应当理性的去对待一切事物,理性的去对待执行,不可回避的必须正确去认识执行难,理性去对待执行不能。
作为执行申请人,应当改变一种错误的观念,法院并非是万能的,也并非银行,法院应当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做出判决,也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全力去执行每一个案件,但并非绝对都能保证将每一个案件都能执行到位,虽然这是每一个法院人追求的目标,但也不得不承认,某些案件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执行兑现,因为这是物质发展的本质规律,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商业活动、诉讼、执行都不例外。
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作出任何民事行为时,都应当心存这种风险意识,需要考虑的只是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而不应当在风险发生后,由法院来买单。
当然,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目的,并非是将“执行不能”案件剔除从而不执行,这样区分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希望以此寻求一种社会帮助和理解,让全社会所有人都能共同参与到解决“执行难”中来,形成尊重执行、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社会共识。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会将其单列出来统一管理,建立严格的退出和恢复管理机制,定期对所有案件查询,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将每一个案件都执行到位。
本条内容:南川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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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总编:邓伟 本期编辑:汪叙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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