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区政府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区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完善家庭收入核算认定条件、明确家庭财产超标认定条件等进行了规定。

《意见》表示

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户施保,不得以个人属性按人施保。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意见》称

要细化家庭收入计算项目和计算方法,量化核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务工收入,能查实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不能查实的,按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天)数进行折算。农业生产收入,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的类型及程度合理确定劳动力系数,以农村种植、养殖一般收入水平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构成所得的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实际收入。

《意见》指出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财产状况主要应包括: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有2套以上(含)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拥有大型农机具。

《意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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