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但如果发生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文结合案例,就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时涉及的进项税额转出分析如下。
案例情况
甲公司为从事机器设备生产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销机器设备适用增值税率为16%;甲公司对所销部分机器设备提供安装服务。假定甲公司除销售机器设备和提供安装业务外,未发生其他应缴增值税的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自2018年8月起,对需要提供安装的业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并将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1.2018年8月,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实现销售额1800万元;负责所销售机器设备的安装业务实现销售额200万元。当月因购进原材料较多,取得符合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50万元。
2.2018年10月,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实现销售额2700万元;负责所销售机器设备的安装业务实现销售额300万元。当月因购进原材料较少,取得符合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00万元。
3.2018年全年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实现销售额20000万元。其中,2018年1月——4月销售额合计为6000万元。全年提供安装业务销售额500万元。全年取得符合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200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1.2018年8月,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16%=288(万元);
根据案例得知,进项税额为25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50×200÷(1800+200)=25(万元);
安装业务应纳税额=200×3%=6(万元);
当月合计应缴增值税=288——(250——25)+6=69(万元)。
2.2018年9月,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16%=432(万元);
根据案例得知,进项税额2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0×300÷(2700+300)=20(万元);
安装业务应纳税额=300×3%=9(万元);
当月合计应缴增值税=432——(200——20)+9=261(万元)。
3.2018年全年数据清算,因2018年1月——4月,甲公司销售机器设备适用增值税率为17%,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6000×17%+(20000——6000)×16%=3260(万元);
根据案例得知,全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200×500÷(20000+500)=53.66(万元);
安装业务应纳税额=500×3%=15(万元);
全年合计应缴增值税=3260——(2200——53.66)+15=1128.66(万元);
2018年12月补提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53.66——25——20=8.66(万元)。
案例总结
根据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如对某些特定应税行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提前做好策划,正确进行涉税处理。
1.合理选择计税方法。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时,应提前做好分析策划,选择合适的方法。
2.分别核算。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为此,企业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兼营行为,应及时分别核算。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如果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同样可以将此机器设备视为“甲供”的机器设备,将纳税人提供的安装服务视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合理界定业务。企业应依据税法的规定,合理界定各项业务,并正确计税。比如,上述案例中的甲公司,如果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4.注意年度清算。企业因为购进原材料及购置固定资产等因素影响,月度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不均匀,导致按月度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有时波动较大,为此企业应主动做好年度数据清算,避免发生涉税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重庆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