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项医药证照(附全名单)审批方式有变,11月10日起施行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明确改革方式。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要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重庆药品交易所官微梳理了发现,上述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医疗、医药行政审批事项19项,包括药品广告异地备案、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医师执业注册、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等。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地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10日前将具体措施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上游号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上游新闻立场,文责作者自负。如有文章内容、版权等问题,请联系上游新闻。
联系邮箱:syh@cqcb.com
举报
分享到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