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下月起重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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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记者从重庆市人力社保局获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实行两档制,两档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300元:

1500元/月——>1800元/月

1400元/月——>1700元/月

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具体标准

据了解,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开州区、梁平区、武隆区等26个区及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2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

二、适用范围

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保障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你处于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也是适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津贴补贴食宿等不含在内

需要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也就是说,你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你发现自己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关注阳光重庆微信公众号(ygcq023)咨询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内容综合@重庆之声(记者邓可)、华龙网,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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