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公安部、工信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银行卡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活动,纷纷提高了“租卡”的金额,一张银行卡每天的租金甚至高达800-1000元。
这种铤而走险的事能做吗?2月18日,上游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了一个典型案例:来自广西武鸣的陆某、杨某将4张银行卡,以每天800-1000元的租金“出租”给了不法分子。
结果两人不仅被警方依法逮捕,还被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两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陆某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借”银行卡想赚钱结果被判刑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屏
90后带80后“赚快钱”
上游新闻记者查看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里面详细介绍了陆某和杨某的犯案过程:90后的陆某原本是一名保安,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出租”银行卡每天可以获得800-1000元,于是把自己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了不法分子;同时陆某将这一“生财之道”介绍给了80后的保安同事杨某,结果杨某通过陆某出租了1张银行卡。
发现“出租”银行卡的确有稳定收益后,杨某为了扩大收入,又自行将向某的2张银行卡提供给不法分子使用。
从2020年12月到2021年1月,陆某和杨某提供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用于收取、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其中陆某尾号0119的银行卡涉案金额130万余元、尾号8687银行卡涉案金额219万余元;杨某尾号3723银行卡涉案金额93万余元;向某尾号5253银行卡涉案金额137万余元。其中核实到被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被害人是重庆市忠县的徐某某。
2021年1月25日和3月1日,杨某和陆某先后被警方逮捕,他们如实供述了作案过程。在审查起诉阶段,两人都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积极交代退赔得到减刑
陆某和杨某在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罪行,被认定为自首;加上两人积极退赔:陆某退赔受害人徐某某3万元,杨某退赔受害人徐某某5万元,均取得了徐某某的谅解,因此忠县人民法院决定从轻处罚: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就陆某和杨某这个案子,上游新闻记者采访了重庆市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公典律师。他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近几年很容易碰到的犯罪:“虽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但从现在的司法实践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经成为了极易触发的犯罪。近两年有大量的触犯该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我本人也办理了大量类似的案件。”
相关罪名入罪门槛很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或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都构成本罪。”张公典坦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门槛很低,本案中陆某和杨某提供的银行卡,一个涉案金额440余万元、一个涉案金额230余万元,早已超过了20万的定罪界限。
因此张律师希望提醒广大市民:“银行卡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有人本人使用,持有人切勿为了每天几百上千的利益,就将银行卡出租、出借或者出售。一旦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这一行为很容易面临追究刑事责任。”
在采访的最后,张公典还结合他办理的案件,介绍了常见几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除了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微信、支付宝收付款二维码、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帮助转账外,还有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淫秽网站、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的托管、网站建设、维护、信息传输和存储等技术支持,为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以及为网络犯罪活动搭建支付通道等进行支付结算的帮助。”
上游新闻记者 赵映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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