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件召开庭前会议,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具备再次鉴定条件,暂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被告人承担死亡赔偿金669520元、丧葬费63729.50元、误工费1.43万元、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共计1761539.50元。
2016年11月21日,该案刑事部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被害人家属代理人表示,庭审期间,被告人滕某十分冷静。庭审结束前作最后陈述时,曾3次恳请法院对自己不要心慈手软。
今年9月6日,该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了其中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部分,未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部分。
根据今天的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被告人表示不上诉。而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对此表示难以接受。他说,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民事部分,此前被告人家属先行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少于10万元,被告人家属表示剩余的金额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接受民事部分的判决结果。
(原标题:“川师大杀人案”被告人获死缓)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