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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有5处错误?看守所所长:已处分当事民警
08-01 18:46:43 来源:上游新闻

案件号错了、住址错了、罪名错了、判决日期错了、公章错了,河南周口西华的郭先生发现该县看守所给他开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上有5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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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看守所给郭先生开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错了5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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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法院对郭先生的刑事判决书。

8月1日,该所所长葛书峰回复上游新闻记者(全国新闻热线:M17702387875@163.com)称,证明书上的5处错误说明民警工作不扎实,已对其诫勉谈话。此外,他已上门向郭先生赔礼道歉。

2017年7月,西华县奉母镇某小学的一名12岁女生自称被该校两名老师强奸。经西华县、周口市两级公安机关调查,未发现该女生被强奸的证据,该事件引发舆论关注。郭先生是这名女生二姑的朋友,他曾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与此事有关的言论。当年7月底,郭先生因涉嫌编造发布虚假信息罪被警方逮捕。

2018年3月12日,西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郭先生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判决后,郭先生在西华看守所内服刑。

上游新闻记者梳理刑满释放证明书和一审判决书发现,案件号错了:证明书上的案件号为(2018)豫1622刑初字622号,而一审判决书上的案件号则为(2017)豫1622刑初字622号;住址错了:证明书所示郭先生住址为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县万金镇,而判决书及郭先生身份证上的住址均为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公开信息显示,郾城县原属河南省漯河市辖区,于2004年撤县划区,拆分为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罪名错了:证明书与一审判决书上的罪名分别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决日期错了:证明书显示判决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而判决书上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12日;证明书上的公章错了:公章信息为西华县看守所提人专用章,而不是西华县看守所行政章。

西华看守所所长葛书峰对上游新闻记者说,释放证明书上确实有这5处错误。这说明开证明书的民警太不负责,已对其诫勉谈话并取消他全年评优资格,“我已经带着正确的证明书,上门给郭先生道歉了,希望能得到他的谅解。”

上游新闻记者 牛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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