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上游新闻记者(全国新闻热线:M17702387875@163.com)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但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标准:培训机构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
《意见》明确设置师资条件,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同时要求培训机构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场所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规范:培训机构不得留作业
《意见》表示,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应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处理:在职老师培训机构上课要遭取消教师资格
《意见》表示,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实习生 邓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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