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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厚”草案拒绝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制止!
08-28 09:22:49 来源:政知见微信公号

政知见微信公号消息,今天的话题,是关乎每个人的事情。

昨天下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首次亮相的民法典各个分编共有6个,包括:

物权编

合同编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当在人民大会堂拿到各分编草案时,它的厚度也让政知君吃了一惊,足足218页,堪称史上最厚的议案。

先来说下背景。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重大立法任务,按照工作安排,将采取“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先出台民法总则;

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适时出台民法典。

现在第一步已经完成了——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

婚姻:冷静期、骗婚、计划生育

政知见注意到,这次打包亮相的民法典各分编亮点也不少,先来看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

其一,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说。

草案提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一个月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其二,草案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沈春耀说,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其三,增加了有关骗婚的规定。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

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住宅:居住权、租赁

说完婚姻家庭,再来看看房子的那些事儿。

其一,增加了“居住权”。

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与现行的物权法相比,修改的一大内容之一便是增加规定了“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安排有啥用?

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其二,电梯贴广告营利得业主共同决定。

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每次下班回家时,在小区的电梯中总能看到很多的电梯广告,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未征求业主意见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墙、电梯张贴广告等营利。

草案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除了住房子,还有租房子。

与现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编草案加大了对弱势合同当事人一方的保护。增加了住房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制度,“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沈春耀说,此举意在落实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保护承租人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出行:无偿搭乘、挂靠车辆

除了住,还有行。

接下来再看一下侵权责任编。

草案明确了挂靠车辆引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主体——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草案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赔偿顺序。

同时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仍然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除了以上问题,无偿搭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争议较大。

为了既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草案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尊严:性骚扰、器官捐献

“2016年6月在向党中央汇报民法典编纂工作时,提出民法典各分编包括: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

现在亮相的分编共6个,除上述5个外,还新增了人格权编。

沈春耀说,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政知君注意到,在这一编中对以下权利都进行了规定: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和荣誉权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政知君仅点两例。

其一,对性骚扰问题,草案作了专门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动或者利用从属关系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场所采取合理的预防、投诉、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

其二,对人体组织器官捐献的问题,草案也有涉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欺诈、胁迫自然人捐献。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器官、人体组织、遗体。

有关科研机构等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需要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的,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还应当向接受试验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随时撤销该同意。

沈春耀说,为了平衡好保护个人权益和发挥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作用之间的关系,草案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序良俗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事实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包含过度贬损他人名誉内容的除外”。

原标题:“史上最厚”草案拒绝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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